依據民國104年8月14日經濟日報A18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囤房稅備忘錄 留意共有屋」的報導,「囤房稅」開徵後,房屋稅負輕重與持有戶數相關,其中,財政部規定,與他人共有房屋,在計算房屋戶數時,除非共有人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否則與他人共有房屋者,其各自持分部分一律按「一戶」計算,超過三戶以上即從高課徵房屋稅。

  由於「囤房稅」除房屋用途之外,「戶數」亦是決定適用稅率的關鍵因素,因此,針對與他人共有房屋如何計算戶數,財政部亦已有明確規定。財政部指出,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在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的戶數限制時,原則上持分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分別視為各擁有一戶。

  筆者認為通常會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最大宗的原因為繼承取得,尤其以父母往生後,兄弟姊妹按照《民法》應繼分共同繼承不動產最為常見,按照財政部現行規定共有不動產與他共有人必須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才能視為一戶,排除與兄弟姊妹共有不動產之情形,故民眾不得不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屋稅條例》於民國103年修正,並已施行新修正的規定,民眾一定要注意財政部及地方縣市政府的規定,並進行「節稅」規劃,這樣才不會冤枉繳納過多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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