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8月23日中國時報A8版記者張立勳所撰「社區公共基金 隨賣屋轉移」的報導,購屋時所繳公共基金,將作為社區修繕用,就算賣屋搬家也不能索還。多年前購買新屋時繳交給建商的公共基金,搬家後到底能不能要求管委會返還?有屋主售屋後要求管委會返還遭拒,仍質疑公共基金應改由新屋主負擔才是,認為管委會不返還不合理。對此,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事務顧問徐源德指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的權利,會隨著房產讓售給新屋主,也從原屋主轉移給了新屋主,因此原屋主不能要求管委會退還公共基金。

  另徐源德顧問也提到,若屋主購屋時間點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路之前,則相關公共基金問題則改以《民法》論之,依《民法》精神,新屋主也繼受公共基金權利,原屋主不該要求退還。另有些投資客炒短線,不願意繳納公共基金,假如未繳,管委會也可循法令途徑強制執行,請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新屋主不用太擔心原屋主未繳公共基金的問題。至於對公共基金的收支狀況有疑問時,也可隨時向管委會調閱帳冊察看。

  筆者認為在實務上的確會遇到公共基金該由誰負擔繳納,或原所有權人想要取回該公共基金之案例,但依照相關法令是不能主張取回,如賣方很堅持時,建議在與買方搓合價格或在締約階段時提出,買賣契約簽訂後,除非買方同意負擔,否則該公共基金仍無法取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公共基金」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19條已有明定,這方面的問題是用前述規定即可解決,沒有爭執的必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