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9月3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停車位小換大 要課6%契稅」的報導,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購買停車位,買方也要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不過,因為都會地區建物多屬「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財政部表示,區分所有建物如是以共同使用的型態登記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停車位予以「編號」並登記後,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依財政部規定,互換停車位的結果,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但是財政部指出,如其交換方式是以「小車位」換「大車位」,交換行為會產生財產增加的情形,視同所有權已經移轉,交換人應該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財政部同時規定,互換停車位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的範圍,僅限雙方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兩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這類交換停車位的行為,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車位互換行為已涉及交換所有權,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筆者認為住戶間停車位相互交換的稅負,依財政部規定,在不同情況下會適用不同的契稅稅率,基本上同一門牌交換前後的持分並無增減,免徵契稅;但交換後持分變動則需課徵契稅6%;如是不同門牌的車位交換則需課徵契稅2%,讀者可以稍加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不動產交易的稅賦越來越複雜,民眾於進行規劃之前應了解相關規定,而一併了解主管機關目前的實務見解,這樣才能正確操作,並達成「節稅」的效益,才不會花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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