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於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9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以時速九十公里之速度,行經國道六號水沙連高速公路西向9.59公里處,因路面摩擦高溫,致該車左前輪輪胎因不堪負荷而爆胎,車輪因此無法控制,而自右向左偏移,撞擊由B駕駛的自用小客車,致B當場死亡,試問:

  一、若系爭車禍是因汽車狀況所致(例如:輪胎老化、胎紋深度不足等),但A本身欠缺行車前的保養及檢查等專業知識,是否仍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致死罪」?

  二、若A於行車前欲為車輛的保養及檢查,法定應保養及檢查項目究竟為何?

解析:

  一、按《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稽此,依據法律文義上解釋,倘若駕駛人欠缺行車前的保養及檢查等專業知識,似無注意之能力,而難謂有違反行車前保養、檢查輪胎之注意義務的過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但法律是一個活的過程,政治、社會、文化及經濟等的改變是會影響法律的解釋,於本案即是如此。

  二、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刑事判決(節錄):「…倘駕駛人缺乏專業知識,亦可委請具有專業技能之廠商、個人,代為檢修、保養,以確保上開目的之達成。是汽車駕駛人於駕車前,自負有檢查、及時送請維護、修繕,並遵守上開法規要求標準之注意義務。以汽車使用之輪胎而論,胎紋深度固影響行車安全,但個別輪胎之新舊狀態、使用時間長短、磨耗程度、材質、維護情形等,亦與行車安全息息相關,駕駛人自應併予注意。」;故任何人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無論自身是否有行車前之保養及檢查等專業知識,其本身仍必須透過其他方式(例如:委請具有專業技能之廠商或個人)以確保其車輛是得以合乎安全上路之要求,否則一旦發生車禍是無法排除過失致死罪之刑事責任的究責。

  三、再者,我國對於行車前的保養及檢查項目,已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三、輪胎胎紋深度:(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規定:「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有所明文,所以駕駛人必須小心謹慎,俾求合乎前開規定。

  四、綜上所述:

  (一)本件交通事故中,A本身雖欠缺行車前的保養及檢查等專業知識,但依據最高法院見解其仍得於行車前委請具有專業技能的廠商或個人,代為檢修及保養,因此A不得藉此而規避《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之刑責。

  (二)我國對於行車前應保養及檢查項目,是規定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故A能據此請求具有專業技能之廠商或個人,對此為之。

......................................................................................................

《圖書推薦》

1C27

汽車駕駛人法律一把罩 (詳情請點擊入內)

作者:李永然 等著
出版日期:2012/03(初版)
書號:1C27
定價:250元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無論作為生財器具或代步工具,汽車的選購、使用與保養,都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本書從「購車」、「租車」、「修車」到「行車」,以數十則案例、解析的易讀模式,打造讀者完整的法律知識庫,是用車人保障自身權益不可或缺的隨身寶典!

2L04  

車禍賠償Q&A (詳情請點擊入內)

作者:李後政
出版日期:2012/03(八版)
書號:2L04-2
定價:240元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無論城市或鄉間,國內使用汽機車的情形已愈來愈普遍,發生車禍事故亦無日無之。車禍固然不是你我所樂見,但萬一不幸發生了,被害人、肇事者及其家屬該如何處理後續的民事賠償事宜,卻是當事人難以迴避的「痛」。本書以實用觀點,整理各級法院重要實務裁判,就車禍賠償內容、相關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處理,以假設或實際案例加以解析,為讀者遭遇車禍急難時不可不備之工具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