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0月2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郭珈爾所撰「房屋無償出借營業 要稅」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時,若他人將房屋當做營業用途,則應該參考當地一般租金的行情,用以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了經查明是無償且非營業使用外,應該參考當地租金的一般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局補充說明,法規中所稱的「他人」,意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做營業用途的情形。納稅義務人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是申報的金額偏低,稅務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筆者認為這幾年政府追稅非常積極,尤其在不動產交易延伸出的相關稅負,所以民眾舉凡在不動產交易或持有時的相關稅負,一定要按照規定申報,以避免補稅外另遭致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面對稅負,因為有租稅法定主義的適用,民眾一定要謹慎研究相關法律,除此之外,也需要注意財政部的解釋函令,這樣才比較不會有問題;不過也有些財政部的解釋函令是違憲的,如真有爭議;最後迫不得已則透過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的途徑,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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