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0月15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出售廢徵地 申報奢侈稅從寬」的報導,取回原被徵收嗣後因故廢止徵收的土地,如再將之出售者,財政部從寬解釋,計算所有權人的持有土地期間,可回溯至徵收前取得土地之日,且徵收期不中斷,至出售土地時合計超過二年,即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這項措施與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持有期間計算原則一致,即區段徵收領回的抵價地,持有期間長短也是自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起算。

  舉例來說,甲在2013年1月買入A土地,2014年1月編列為學校用地而被徵收,2015年1月因都市計畫變更廢止徵收並將土地發還給甲,甲持有A土地的期間,即是由2013年1月起算;假設甲在取回被廢止徵收的A地後,在2015年2月出售,因持有期間已逾二年,可免課徵奢侈稅。財政部表示,土地廢止徵收是指,政府就徵收取得的用地,因原徵收目的已喪失,而廢止原徵收處分,並將被徵收土地發還給原所有權人。

  筆者認為關於不動產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部分,持有期間的認定對民眾權益影響甚大,依照財政部解釋:出售廢止徵收地回溯至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前取得土地之日,而非發回土地登記之日,此解釋較為合理。不過民眾在出售持有未免兩內之不動產,建議還是先詢問地政士或專業的律師,確認無誤後再行簽訂買賣契約,較有保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有課徵「奢侈稅」的依據,自實施以來即爭議不少,現財政部對被徵收土地因廢止徵收而發還,嗣後再出售,採取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從寬解釋,這是符合現實的。民眾對於不動產相關稅負要事先認真研究,才可避免誤觸地雷而增加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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