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人均知「違章建築」是都市之瘤,但台灣卻處處可見違章建築,就以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也常須面對自己社區內違章建築的困擾。

  要處理違章建築,一定要先瞭解何謂「違章建築」?以及「違章建築」的種類;同時還應知道如何依法處理。筆者願藉本文加以探討。

一、 違章建築的定義及種類:

  所謂「違章建築」(Squatting),乃指在都市計劃區域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未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發給「建築執照」,擅自興工的建築;對於已領有「建築執照」,而其興建地點與原申請建築基地不符者,也是違章建築(註一)。

  我國《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的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也依上述規定,訂頒《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該辦法第二條將「違章建築」定義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的建築物。

  明白違章建築之定義後,還應明白「違章建築」的種類,《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提及「舊違章建築」,相對而言,即有「新違章建築」,兩者要如何區分呢?現分述之如下:

  (一)、舊違章建築:凡民國四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的無照建築為「舊違章建築」(註二)。對於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劃分下列地區分別處理:

  (1)、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2)、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3)、其他必須整理地區(參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二)、新違章建築:凡在都市計畫區內或《建築法》實施地區內的無照建築,如果屬於民國47年2月11日以後所擅自建築者,即為「新違章建築」,其又可分為二:

  (1)、留存未拆的新違章:乃指民國四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至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生的新違章建築。

  (2)、新發生的新違建:乃指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後所發生的違章建築。

二、違章建築的產生形式:

  既明白違章建築的定義及種類之後,接著談到違章建築的產生形式,依台北市建管處的歸納,大致可分為下列十種:

  (一)、在騎樓地上違建磚、木造圍牆或鐵捲門:

  1、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一一九號判例略以:「原告為防止竊盜,在其所有房屋之騎樓下,擅自建造鐵捲門三面,既未經核准,而其加裝鐵捲門,影嚮公共通行,已構成違章建築行為,自應於查獲時立即徹底拆除,不得於事後准許緩拆。」(註三)。

  (二); 占用「防火間隔」或「停車空間」的違建:

  1、建築基地依規定留置的「防火巷」,不得設置圍牆、化糞池或其他阻礙物,以維公益(參見內政部七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71)台內營字第○○○九三三○四號函)。

  2、佔用防火間隔的建築物,應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拆除。

  3、防火間隔的留設旨在防阻火災的蔓延。凡有《建築法》所稱的「建造行為」時,其防火間隔的留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定》設計施工篇的規定辦理;如原有建築物未依上述規定留設防火間隔時,應將原有建築物部分拆除,依規定留設防火間隔(參見內政部七十二年一月十日台內營字第○○一三三八二四號函)。

  (三)、法定空地上的違建:

  在法定空地上搭建「售票亭」,如其構造及使用與一般固定式房屋沒有差異,且客觀上於使用時復有固定的處所,應視為《建築法》所稱的「建築物」(參見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六日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二七四號函),未經取得建築執照而興建,亦屬違章建築。

  (四)、合法屋頂上的違建。

  (五)、天井違建。

  (六)、占用公有土地的違建。

  (七)、舊有違建申請修繕後擴大違建。

  (八)、占用「公共設施」預定地的違建。

  (九)、因興闢「公共設施」就地整建藉機違建。

  (十)、領有建造執照未按圖施工致無法領到使用執照的違建(註四)。

三、違章建築的查報與拆除:

  明白違章建築的產生形式之後,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如發現社區內建築物具有違章的情形存在時,要如何拆除?依《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先完成「查報」,才能進而加以「拆除」:

  (一)、查報:「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的事項。

  (二)、拆除: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的規定補行申請執照。

四、結語:

  做一位現代國民所居住的房子宜保持不要有「違章建築」的情事發生,如自己所居住的社區竟有出現「違章建築」的情事發生時,應立即向「管理委員會」反映,管理委員會亦應立即依法處理,俾保社區環境整齊、市容觀瞻,並維護公共安全!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一、參見張德周著:建築法規暨實務上冊,頁702,2001年8月初版一刷,文笙書局出版。

註二、參見張德周著:前揭書,頁711,惟藍宇文氏則認為在台北市的舊違章建築,係指民國五十二年全面普查拍照列卡但有案的違建及攤棚,參見藍宇文著:違章建築拆&留實務,頁25,民國86年5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三、參見陳志隆、林東嶽編著:營建法規解釋令大全(第二冊),頁2360,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初版第一刷,茂榮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註四、參見藍宇文著:前揭書,頁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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