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將房子出售予乙,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在契約中約定價款分四期支付,乙支付兩期之後,即未再依約支付第三、四期款;出賣人甲該如何救濟?

  解析:

  按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買受人負有依約給付價金的義務,如果買受人未依約給付價金,出賣人可先進行「催告」(如:利用「郵局存證信函」、「律師函」等),買受人如依然置之不理,出賣人可考慮選擇下述方式之一,進行法律救濟?

  (一)、訴請法院判決給付價金:出賣人經催告,買受人仍置之不理,出賣人可以向管轄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求法院判決買受人應給付價金及遲延利息等,取得「執行名義」後,進而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二)、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並沒收已付價款:出賣人經定期催告買受人,買受人仍不給付,出賣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以「意思表示」解除買賣契約。進而將買受人已付之價金予以「沒收」,充作「違約金」,並請求「回復原狀」(《民法》第259條)。

  就本案例中,出賣人甲即可依上述兩種途徑之一對買受人乙而為主張,進行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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