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或設廠,難免與其合作夥伴、交易對象發生私權爭執,例如:台商甲與陸商乙採中外合資,陸商乙不履行「中外合資合同」的內容;或台商丙出售貨物予陸商丁,陸商丁拒不履行「買賣合同」所約定給付貨款的義務等。

一、大陸台商可利用仲裁程序解決民事紛爭

  大陸台商發生類似的私權糾紛,倘無法協調,或調解不成,即可進行法院訴訟;但如雙方當事人事先於合同內訂有「仲裁協調」,或於糾紛發生後,雙方同意循「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即可將此爭議交由雙方所同意之仲裁機構仲裁。

  透過仲裁解決私權爭執,不同於法院訴訟,前者採用一次性裁決,後者則尚有上訴救濟程序的適用。所以,仲裁具有快速解決爭議的優點。基此優勢,大陸台商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投資、交易等私權爭議的案件也逐漸增加。

二、取得勝訴的仲裁裁決可以執行

  大陸台商透過仲裁程序獲得有利裁決,債務人拒不履行仲裁裁決內容時,該怎麼辦?由於敗訴的債務人有履行仲裁裁決內容的義務,如拒不履行,大陸台商可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參見大陸《仲裁法》第62條)。

  中國大陸之仲裁機構不論其是否「涉外」,所為之仲裁裁決均可作為「執行根據」,此由下述兩項規定即可明白:

  (一)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款)。

  (二)經大陸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註1)申請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73條後段 )。

三、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須準備的文件材料與立案文件主要有: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作為申請人的大陸台商應於申請書內載明雙方當事人的相關資料(如: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等。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3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權利義務主體明確;2.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台商依仲裁裁決申請執行,除應提出仲裁裁決書外,還應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部分「執行的申請和移送」的相關規定,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註2)。

  (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四)其他材料:如被執行人之財產線索訊息、工商註冊信息等,俾便法院採取執行措施(註3)。

  仲裁裁決若打算進行強制執行,還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一)債務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

  (二)此一執行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申請,經當事人申請後,法院才可以啟動執行程序。

  (三)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符合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

  (四)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註4)。

四、受理之執行法院何種情形下會不予執行?

  進行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時,須注意中國大陸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即已確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制度」,此不予執行制度是大陸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方式(註5)。

  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將不予執行分成「依當事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及「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裁定不予執行」,現分述如下:

  (一)依債務人(被申請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則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未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後沒有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在此所稱的「未訂有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間的仲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的,視為沒有仲裁協議(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無權仲裁」,是指該裁決事項被法律明確排除在仲裁權限之外,即這些仲裁事項具有「不可仲裁性」(參見大陸《仲裁法》第3條)。

  3.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仲裁裁決的內容可能有多項,所依據的證據也可能各不相同,如果只有部分證據是偽造的,人民法院應對該偽造之證據所涉及的「部分內容」裁定不予執行,與該證據無關的其他內容仍應依法執行(註6)。所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7條第1款也規定:「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有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第3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對該部分不予執行。」。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違法裁決的。

  (二)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裁定不予執行: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何種情形可認為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16日答覆新疆高院的(2007)執他字第9號函文中指出:如果認定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仲裁裁決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妨害執行秩序,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將該裁決視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而裁定不予執行(註7)。

五、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大陸經商、投資、設廠發生民事糾紛,如果不願走上法院,而與他方當事人間成立仲裁協議時,可以透過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解決爭議。又如果已取得有利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仍拒不履行仲裁裁決內容,則可進行強制執行,執行時,仍須注意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註釋:


  註1: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採「四級二審制」,法院依其級別分成四級,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註2: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259,2012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陳浮著:律師辦理民商事訴訟案件操作指引,頁216~217,2013年8月第一版第一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江必新主編:前揭書,頁259。
  註5: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解釋,頁302,2012年9月第一版第一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6:江必新主編:前揭書,頁261。
  註7:江必新主編:前揭書,頁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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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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