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商在大陸之民事訴訟程序,何時會運用「抗訴」或「檢察建議」?

  筆者接觸大陸台商時,發現他們最大的感觸是擔心大陸的司法不公,大陸《民事訴訟法》對於已確定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啟動再審程序有三種途徑,即「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再審」及「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發動再審」(註1)。

  按大陸《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一種訴訟行為(註2)。然大陸《民事訴訟法》中另有規定「檢察建議」,這也是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的表現,其與「抗訴」是不同的程序。筆者擬藉本文介紹此二程序,及其二者間的不同,俾益於大陸台商予以運用。

二、大陸於2012年完善「抗訴」程序及新增「檢察建議」程序

  首先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間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正,其於修正後的第208條第1款、第2款規定了「抗訴」,即「Ⅰ、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Ⅱ、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時於修正後的第208條第2款、第3款新增加「檢察建議」的規定,即「…Ⅱ、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Ⅲ、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大陸2012年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於第209條新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所以,此一程序大陸台商可以在受到不利的確定判決或裁定,可以在前述三項事由之任一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三、對於「抗訴」的法律認識:

  其次,大陸台商如果於再審申請被駁回,或者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台商要充分利用檢察院「抗訴」這一途徑,將其作為重要的權利救濟手段(註3);而運用時,應認識以下五點;

  1、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應當提交「抗訴申請書」、生效民事裁判文書,以及證明其主張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要向有「抗訴權」或提請抗訴權的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提請抗訴;

  3、人民檢察院對於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2款);

  4、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5、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註4)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註5)。

四、對於「檢察建議」的法律認識:

  對於「抗訴」有前述的瞭解之後,接著探討「檢察建議」;按「檢察建議」是指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過程中,根據法律的授權,對民事訴訟活動以及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就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向有關機關或個人發出建議,要求其糾正違法行為或者改進工作,以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和防止違法情況再次發生的一種法律監督方式(註6)。
由上述定義可知其與「抗訴」不同;抗訴產生的後果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而「檢察建議」的效力較弱,僅是對法院提出建議,督促法院並糾正其違法行為。

  台商運用「檢察建議」,筆者認為應認識以下三點:

  1、「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須有下列情形之一:(1)人民法院發回再審申請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1款)。

  2、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之檢察建議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2款)。

  3、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裁定再審,並通知當事人;經審查,決定不予再審的,應當以「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19條)。

五、結語:

  以上說明,供大陸台商在進行民事案件受到不利裁判,認為裁判有違法、錯誤情形,進行救濟的參考!

  註1、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七版),頁292,2013年7月第7版,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徐楊、孫彩虹編著:訴訟法實務,頁258,2012年12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3、陳浮著:律師辦理民商事訴訟案件操作指南,頁188,2013年8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註5、張步洪著:新民事訴訟法講義-申訴、抗訴與再審,頁94~97,2012年9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6、徐楊、孫彩虹編著:前揭書,頁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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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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