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2月9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郭珈爾所撰「非自宅未申報 連補帶罰」的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果供出租或營業用途,地價稅就不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民眾應該即時申報。如果沒有申報,除了補稅之外,還要繳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該局指出,每年在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的時候,都會查到許多地主未申報的案例,土地原先是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但在地上房屋出租後卻未向稅捐機關申報,並且改為一般用地稅率。

  根據《土地稅法》第54條,當地價稅原先適用於特別稅率的事實消滅,而民眾又未在使用情形變更後須於「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機關會要求民眾補稅,並對其處以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該局補充,如果土地的所有權移轉,像是有買賣、贈與、繼承和自益信託等情形,即使移轉後土地用途沒有改變,但由於土地所有權人(課稅主體)已經變更,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該重新向稅捐機關重新申請,才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筆者認為實務上最常見遇到已申辦自用地價稅土地,贈與或信託給他人之後,而忘記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申請「自用地價稅優惠」,當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地價稅已變為「一般稅率」,對此移轉不動產的民眾一定要多加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要享用租稅優惠一定要符合規定,並按程序辦理,如不了解,一定要先諮詢「會計師」、「專業律師」或「地政士」,才能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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