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曾被提名為大法官的政大教授法治斌12年前猝死,前年他的父親也過世,法治斌兩名女兒在爺爺過世後主張爺爺的遺產應由姑姑繼承二分之一,他們倆姊 妹共同繼承二分之一,姑姑法逸敏解釋,她離婚前曾將兩百萬寄放父親那兒,父親過世她便將郵局剩的174萬元領回;士林地院認為寄託關係不存在,判她將 174萬元交出,由雙方共有。

  為何法治斌的女兒可與姑姑共同繼承爺爺的遺產?蓋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包括子女、孫子女、重孫子女等,另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亦即,子女之繼承權優先於孫子女,依序類推。

  但因有時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即被繼承人死亡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民法第1140條乃明定,於此情況下,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 應繼分。本件,法治斌教授父親之遺產本應由法治斌教授與法逸敏共同繼承,應繼份各二分之一,但因法治斌教授之父親死亡前,法治斌教授早已死亡,因此,由法 治斌教授兩名女兒代位繼承原屬法治斌教授之應繼份,即法治斌教授父親遺產之二分之一。

  但須注意的是,只有在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有代位繼承規定之適用,其他順位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並無代為繼承規定之適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執業律師)

完整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9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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