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台商也有《廣告法》的適用

  中國大陸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護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訂《廣告法》,並自1995年2月1日施行。然該法又經大幅度修訂,新規定已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前在中國大陸從事內銷市場活動的台商,於運用「廣告」時,自有注意大陸《廣告法》新修訂內容的必要。茲舉幾點修正於本文中介紹,提醒台商注意。

二、廣告須符合法令要求

  首先大陸新修訂的《廣告法》,於第8條規定: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二)廣告中表明推薦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用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三、不得有虛假廣告

  其次,企業經營者如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大陸《廣告法》並於第28條中列出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構成「虛假廣告」: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四、特殊廣告的要求

  又大陸《廣告法》此次修正,還針對特殊廣告,如「酒類廣告」、「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房地產廣告」、「教育、培訓廣告」、、等另有規定(大陸《廣告法》第21條~第27條);就以「房地產廣告」為例,其於第26條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2、項目位置應當以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表示;

  3、涉及「價格」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4、涉及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的,應明確表示。

五、結語

  綜上所述,大陸台商進行廣告活動,一定要注意大陸《廣告法》的規定,尤其要注意法令對廣告內容的要求;又如需取得「行政許可」的,也要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切勿違反規定,否則《廣告法》第五章(第55條~第69條)還訂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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