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需金錢運用,知道丙很信任乙,甲乃冒用乙的名義,向丙說乙缺錢,要向丙借錢週轉;甲進而偽造以乙名義出具的借據向丙借20萬元。丙不疑有它,就將錢交付甲。過去3個月丙向乙討債,乙說這張借據不是出自於乙之手,被害人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又丙可以向甲追究何法律責任?

解析:

  首先談到《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按我國偽造文書罪的客體-「文書」,有「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之分(註1)。

  所謂「私文書」乃泛指一般大眾以私人身分所製作的文書,以及公務員非因職務上所作之文書;所謂「公文書」乃指由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且其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的文書(註2);「特種文書」包括護照、旅券、免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關的證書、介紹書等;至於「準文書」是指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書、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明者。

  就以本案例而言,甲冒用乙之名義所出具的借據,該「借據」即屬「私文書」;如果甲盜刻乙的印章蓋在借據上,則甲之偽造行為涉及以下兩罪,即:

  (1)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期刑。

  (2)偽造印章罪:《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利用偽造私文書及盜刻印章的方法,運用「借據」,冒用乙的名義,使丙陷於錯誤,而將20萬元交付甲;甲還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註3)。

  丙為被害人,丙可以向管轄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甲的犯罪行為。

  另外,丙的財物損失部分,丙可以另案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追究甲「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之損害賠償責任;或透過「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追究甲的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釋:
  註1: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國家.社會法審之保護,頁246~249,2009年2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2:柯耀程著:刑法問題評釋,頁224,2004年12月初版第一刷,自刊本。

  註3: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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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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