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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國104年12月28日自由時報B3版記者蔡彰盛所撰「喧嘩擾鄰判賠 居酒屋拒賠拒改善」的報導,住公寓二樓的竹科黃姓工程師,不堪一樓居酒屋深夜客人喧嘩,造成他與妻子失眠、精神耗弱就醫,為避開噪音,一家3口甚至只能睡客廳,提告要求居酒屋增設隔音設備,且求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60萬元。新竹地院判居酒屋自夜間10點起,至隔天上午8點,產生的音量不得超過30分貝,業者並應賠償新台幣24萬元給黃家夫妻。

  黃姓工程師說,雖勝訴但無喜悅;因業者仍無改善誠意,至今尚未賠償分文,且判決後依然放任酒客深夜喧嘩,耶誕夜甚至吵到凌晨4點,他已報警處理。居酒屋鄭姓女負責人則聲稱,環保局連續3天到黃家測量噪音,均符合噪音管制區標準;法官卻認為,縱使居酒屋夜間發出的聲響符合標準,也不能就說未妨害住戶居住安寧,除判賠,並要求業者深夜不得再製造噪音。鄭女在得知判決後,認為法官居然將「社區管理規約」,凌駕在市府的噪音管制區標準之上,萬一該社區又將標準降到5分貝甚至0分貝,誰做得到?

  筆者認為夜間營業導致喧嘩擾鄰案例層出不窮,筆者認為僅透過制定最低標準或罰鍰方式,對住戶或業者未必能兩全其美,建議應增加防音設備的措施,讓聲音隔絕才是有效方式,畢竟業者在符合使用分區下營業,未必真有違法,而住戶的居住安寧也應當保障,透過阻絕聲音方式,或許可以讓雙方達到滿意的結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本案涉及政府所規定的「噪音管制標準」與公寓大廈社區所訂之「規約」,二者間效力的關聯性。「規約」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中規定,民眾運用時可以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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