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而同條第二項第四款也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由前述規定可知,房屋稅的免稅適用於房屋被完全震毀需要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若毀損不及五成但已超過三成者,則可以請求減半徵收。

  但必須注意的是,《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換句話說,強震受災戶可申請房屋稅減免,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未滿5成者減半徵收;逾5成且需修復才能使用者,則免徵房屋稅,民眾必須於災後「30日」內提出申請。

  此外,財政部也表示,因震災導致財產損失的個人或企業,也可申請所得稅減免。其中,個人受損財物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企業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免實地勘驗,僅需拍照存證、填具申請書或取具村里長證明,民國106年5月即可核實按災損金額申報減稅。若損失金額巨大,申請災害損失減稅時需提示「證明」,以便估算災損的金額。

  受災戶還可根據受損情況,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營業稅、貨物稅、娛樂稅、菸酒稅、地價稅與使用牌照稅等租稅減免。另外,地震造成部分地區民眾受傷及財產損失,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也免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也表示,這次地震主要受災地區在南部,為協助災區納稅人順利申請減免稅捐,將責成南區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及地方稅務局等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災區協助納稅人申辦減免手續。

  提醒各位讀者,天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可減稅,是國人應有的權益,但提醒民眾要記得在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向所屬稅務機關申報,避免權益受損。(本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電話:02-2395-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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