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大陸已實施《合夥企業法》

  中國大陸自1997年2月2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通過《合夥企業法》,該法並於2006年8月27日修正;新修正規定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大陸運用該法藉以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該法中所謂的「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前者是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參見《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2款);至於後者則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至於「有限合夥人」則僅以其所認識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參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3款)。

  台商在中國大陸可否成立「合夥企業」?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大陸台商在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下,可成立合夥企業

  對於此一問題,筆者需先提到大陸國務院於2009年8月19日所通過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由於中國大陸《合夥企業法》第108條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大陸「國務院」規定,因而有前述管理辦法的規定。大陸台商個人或者台灣的企業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須參照大陸《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的規定(見前述辦法第15條)。由前述規定,可知大陸台商個人或台灣的企業可以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三、台商設立「合夥企業」的應注意事項

  既然台商個人或者台灣的企業可以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於設立時應注意那些事項?其主要有四:

  (一)注意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

  台商如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須遵守《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

  (二)注意合夥形態:

  台商所組成的合夥企業,可以是2個以上台灣企業或者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或者台灣個人與中國大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參見《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第2條)。

(三)注意所經營的產業項目:

  台商所設立的合夥企業,必須符合大陸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中國大陸政府還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台灣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參見《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第3條)。因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和標註”限於合資”、”限於合作”,”限於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則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參見大陸《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第2款)。

  (四)須領取《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管理執照》

  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完成登記並領取《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管理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參見大陸《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第5條)。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形態,從最早的「三來一補」形態,進入「三資企業」形態,現在甚至可以成立「合夥企業」;不過設立及運作時,仍須遵照大陸《合夥企業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方能正確用法及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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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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