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造成房屋受損後,若當初負責起造的建設公司已倒閉,或負責人已另起爐灶設立其他公司,是否求償無門?能否提起集體訴訟?

  在法律上公司與個人分屬不同法人格,故原起造建設公司如已倒閉,則縱使負責人另起爐灶設立其他公司,被害人亦不能向該其他公司求償,惟房屋倒塌若是因偷工減料所造成,則亦屬侵權行為,原起造建設公司之負責人須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害人可向原起造建設公司負責人求償。

  另於同一建案中因地震受傷或死亡者,屬多數基於共同原因而受害之被害人即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向原起造建設公司及負責人求償,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 電話:03-357-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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