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林怡君律師

  有關法定代理人是否得替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議題,其實國內外有過相關之爭議,為的是擔心會出現父母謀殺子女換取保險金的道德危險案件,但其實在台灣實務中僅有過一二件類似的案件,後來立法委員就在有力人士的推動下,於民國99年2月修改保險法第107條。

  依據修正後的保險法第107條,要保人若是替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之部分會在被保險人滿15歲後才會生效,若是被保險人在15歲前死亡,則保險人僅需加計利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納保險費(若是該保險契約為複合投資性質的保險契約,保險人則須退還投資專戶內之價值)。此外,要保人替有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的被保險人投保有死亡給付的人壽保險,僅在喪葬費用的部分有效(舊法也有類似規定,但新法將喪葬費用限縮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約為新台幣123萬元之一半)

  就此,需要特別注意下列2個適用法規的部分:

  1.依照保險法第135規定,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之,故要保人替未成年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若契約中亦有規定到死亡給付的部分,亦適用保險法第107條。

  2.於待記名之團體傷害保險(例如旅遊之團體傷害保險),若死者為未滿15歲之人,如何計退保費,目前可能有適用上之困難,或許仍待各家保險公司研擬出具體之方案。 

  其實,修法的背後原來有良善的動機,但其實父母殺害未成年子女以詐領保險金之案件,國內外皆很少見(國外甚至有做過實證研究),故此道德危險並沒有想像中那麼高 (反而是配偶機率比較高),因此而因噎廢食讓所有失去孩子的父母皆無法請領死亡給付,或許不是最完善的解決方式,但也僅能期待立法者再次修正法案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 電話:07-216-0588

原始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1/1518003-%e6%9c%aa%e6%bb%bf15%e6%ad%b2%e8%ba%ab%e6%95%85%e4%bf%9d%e9%9a%aa%e4%b8%8d%e8%b3%a0-%e7%ab%8b%e5%a7%94%e4%bf%ae%e4%bf%9d%e9%9a%aa%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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