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應邀前往衡陽扶輪社,演講「如何運用法律確保權益」,希望透過與社員間的互動,以推廣法律常識。本場演講內容如下:

如何運用法律確保權益

壹、《憲法》及法律保障人民的權益
  如: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財產權……等。

貳、民主法治國家容許人民依「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參、法律保護知道法律的人
    ─知法才能用法

肆、預防法學更重於救濟法學

伍、糾紛解決之道
  一、協調
  二、調解
  三、調處
  四、仲裁─《仲裁法》
  五、訴訟
  (一)小額訴訟、簡易訴訟、通常訴訟
  (二)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
  由於債權人須先取得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之裁定後,以此裁定為執行名義,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故保全執行之前提須有保全訴訟;惟若無保全執行,光有保全訴訟並無法實現保全之目的,兩者實為唇齒相依關係。以下就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為介紹:
  1、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惟須債權人之請求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才能依迅速、保密程序,就債務人之名下財產假扣押,防止債務人脫產,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
  (1)假扣押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規定,原則上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例外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2)聲請假扣押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25條及第526條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倘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3)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4)本案管轄法院,如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且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依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要旨所載:「法院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而目前實務上法院命債權人供擔保之金額為所請求保全債權總金額之三分之一。

  2003年2月7日公布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之修正理由,考量法院於假扣押命供擔保時,幾乎一律要求所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而長期為婚姻生活犧牲、貢獻而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家事勞動者,幾乎無力提供,故特規定其等於請求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時,法院應降低所命供擔保之門檻,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以免因程序規定而損及當事人實體利益,並保障其等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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