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楊恩柔律師

案例:

  小明在學校與同學間的相處一向不融洽,尤其與班上三位女同學小美、小花及小英更是時時爆發口角,小明認為三位女同學聯合班上其他同學欺負他,終於忍受不了怒氣,進而在其個人的Facebook上發表:「垃圾世界,女人們下地獄吧,我一定要殺了你們。」、「殺人就是我唯一的路。」、「反正就大開殺戒,把痛恨的人都殺死。」……等言論。試問:小明觸犯了什麼罪?又,如果小明發表的言論為:「小美、小花、小英,殺死妳們!什麼校花,還不是一刀就再也動不了了!」,所犯的罪與前者有什麼不同呢?

解析:

一、什麼是《刑法》中的「恐嚇」?

  所謂恐嚇,是指預告未來即將發生的惡害,使人心生畏懼,而恐嚇的內容須為人力所能支配(例如殺人或傷害),若僅為怪力亂神(例如詛咒或報應),則不屬於恐嚇的行為。

二、對不特定之公眾恐嚇

  我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以,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為恐嚇行為,則構成本罪。案例中,小明在Facebook上發表女人們下地獄大開殺戒等言論,雖然臉書發文可以設定隱私狀態,可能是所有的人都可看到,也可能是好友才能看到,但無論如何,看到恐嚇言論者皆屬「不特定之人」,若發表之言論造成公眾危害安全之恐懼,小明就涉嫌觸犯《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

三、對特定人之恐嚇

  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犯罪規定與第151條規定不同之處在於,本條是對「特定人」進行恐嚇,所以只要被害人產生了恐懼,不論傳達方式是「直接告知」或「間接轉達」,都涉嫌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案例中,若小明的發文內容有特定針對小美、小花及小英情事,則小明觸犯的法律就會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所以千萬不要因為網路發文的便利,便任意發表情緒性的恐嚇言論,這種行為可是犯罪,為我國《刑法》所不容許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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