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淑玲律師

案例:

  非凡和太宇下課時間與其他同學一起組隊在學校籃球場打籃球,在搶籃板球過程中,非凡的手肘不小心撞到太宇的眼睛,導致太宇眼睛受傷,請問太宇及學校是否有什麼責任?

解析:

  運動競賽難免受傷,如果運動競賽導致受傷,參賽者必須負民事或刑事責任,恐怕沒有人敢參與運動競賽。法院判決通常認為運動競賽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屬於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為或法律上容許的風險,可以阻卻違法,因此,除非是故意弄傷他人,或違反規則導致他人受傷,否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也不會構成《刑法》之傷害或過失傷害罪。本件,如果非凡搶籃板球的動作沒有明顯犯規,也不是故意用手肘碰撞太宇的眼睛,原則上非凡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也不需要對太宇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學校責任部分,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必須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而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在一開始建造的時候就有瑕疵;「管理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後沒有妥善保管,或因為其他情事發生瑕疵,而於瑕疵發生後沒有適時修護而言。本件因非凡和太宇是下課時間在學校操場打球,太宇受傷也不是因為球場設施有瑕疵所造成,因此,學校應該不需要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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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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