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4月7日經濟日報A6版記者潘姿羽所撰「租屋給弱勢戶 享租稅優惠」的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民國105年4月6日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民眾,租屋期間所獲得的租金,新台幣1萬元以內可免徵所得稅。內政部於民國96年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符合條件的弱勢住戶,每戶可補助最高新台幣4,000元的租金補貼;不過承租戶申請時,須將租賃契約交給內政部審核,可能導致稅捐單位以此資料向房東課稅,使房東不願出租給想申請補貼的弱勢家庭,或是變相增加租金。

  為了提供出租誘因,政院與立委均提出《住宅法》第12條之1修正案,政院版僅針對租金中政府補助額度的新台幣4,000元部分,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徵所得稅;立委趙天麟原先建議租金全額免課所得稅,不過經過協商後,通過租金可免徵所得稅,但以新台幣1萬元為限,實施年限為五年。內政部營建署長許文龍會後受訪時表示,就立法院通過版本來看,應可讓更多房東願意出租房屋、弱勢戶也更容易租到房子。不過內政部長陳威仁認為,若修法通過給予房東部分金額的免稅額度,對於讓更多房東釋出空屋效果不會太大,但至少有鼓勵作用。

  筆者認為民眾願意出租不動產給弱勢民眾承租,政府應當給予租金獎勵或補貼,以增進民眾願意出租的誘因;另外,承租給弱勢戶的房東,也應當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給予房客,不要因為是弱勢戶,而提供較差的居住環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住宅法》的訂立是為保障人民的「居住權」而訂立,該法目前仍未具體落實,且政府就該法律的宣導上有不足,這方面有必要加強;至於適當的修法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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