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可能會在我國出售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有的不動產,因台灣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依新修正的《所得稅法》規定,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此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就有瞭解相關規定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乃指不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外之人;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參見《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3項)。

三、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由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出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產,繳交所得稅,是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乘以「稅率」,即為「應納稅額」。而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此可分兩種情形:

  1、出價取得者(包括買賣、交換取得):以房屋、土地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參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註)。

四、「稅率」如何?

  瞭解「所得稅」的計算之後,再者談到「稅率」,其稅率分別依其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而有不同的稅率:

  1、 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超過「1年」者,稅率為35%(參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2款)。

  上述「持有期間」的計算,涉及「取得日」及「交易日」的認定,依財政部所頒佈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的規定,「取得日」及「交易日」原則上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另有例外情形。

五、結語:

  綜上所述,「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於民國105年1月1日之後出售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地產,申報所得稅時,須注意上述規定。

註:《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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