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7日出版的經濟日報中,李永然律師接受記者陳熙文專訪,針對光洋科財報不實,前高層自首是否能減刑,表示意見,新聞內容如下:
2016-05-17 04:0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熙文/台北報導
光洋科前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李賀以不當會計作法遞延公司累計損失,已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自首,是否有減刑機會,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昨(16)日表示,得視違法情節而定,但減刑機會很高。
李永然表示,陳李賀以不當會計作法作出不實財報,已違反商業會計師法第71條和證券交易法第14條。如果沒有特別規定,不法行為人都能依照刑法總則第62條條文內容:「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來減輕罪刑,但這不是必然結果。
他解釋,刑法第62條自2005年修正通過後,原來自首的「必減主義」已改為「得減主義」;換言之,並非犯罪當事人自首就一定會得到減刑,而是法官有其裁量權。
縱然有減刑機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指出,依據過往案例,如有投資人提出民事求償,不法行為人仍應對受損投資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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