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981.jpg

  媒體報導國防大學對校內感染愛滋的學生「阿立」所做的處置,致該學生於民國102年遭受國防大學祭出退學處分,該學生對此一處分無法接受。

  其實早期民眾對於愛滋病缺乏認知或誤解,往往造成對病患的歧視與侵害。但隨著時代發展,民智已開,政府也針對疾病管理及病患權益保障訂定相關條例,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即明訂「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也明示公平正義原則,任何人不因罹患任何疾病而遭受差別待遇。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核心目標及防治策略中也一再提及「零歧視」原則,並強調對愛滋病患的歧視往往來自「醫療」、「工作場所」及「教育機構」。

  事實上愛滋感染者與其他人享有相同的權利,其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同時,並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因生活接觸愛滋感染者導致感染的案例,即使存在,也只是屬於相當特殊的案例,難以據此推論其他人具有類似程度的感染風險,這類恐懼充其量只是個人內心的想像。因此吾人不應該以愛滋感染者的權益為代價,甚至歧視,去應對社會的恐懼;反之,應積極地用教育和破除迷思的手段去消滅恐懼。

  本案例中,國防大學因學生為愛滋感染者身分,倘果真因而對其進行刁難、脅迫及退學處分之事實,顯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及國際公約中對公民人權保障的條文。我國近年來積極推展愛滋病防疫工作,對於愛滋病防疫,唯有正確認識該疾病、破除歧視與迷思,方能提升防疫工作成效,落實對疾病的控管與消除。萬萬不可因行政機關對疾病的錯誤認知及恐懼態度,而侵害公民權益、阻礙社會正向發展。

  我國近年來簽署多個國際人權公約,積極建構包容、多元的文化及健全人權之社會體制,社會上任一公民的就學權及免於受歧視的權利,乃是我國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基準。期盼國防大學及主管機關應主動對於學生所受之退學處分進行圓滿的處理,以落實我國對公民人權的保障。今日此一歧視案若未能妥適處理,將致使防疫及人權工作倒退,更讓台灣的國際形象蒙塵。

                              (本文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網站連結:

多元社會 保障愛滋人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