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8月19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林潔玲所撰「買法拍屋後辭世 現值列報遺產」的報導,財政部官員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其父親於2013年間,以新台幣2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對債務人某甲的債權,及擔保該債權的不動產抵押權計新台幣900萬元。而在2015年5月間於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取得該不動產抵押物,以其債權抵繳拍定價額新台幣500萬元,於2015年6月30日取得法院核發的「不動產移轉證明書」。但其父親卻在2015年7月間辭世,且該不動產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財政部官員答覆,該案於2015年6月30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即由其父親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因此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土地」及「房屋」科目列示,並分別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其價值。至於原新台幣900萬元債權,因部分抵繳拍賣價款新台幣500萬元後,尚有新台幣400萬元尚未獲清償,應以債權列報遺產;但若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經審查認定該債權無法收取或行使者,則可將其轉列不計遺產總額項下。

  筆者認為拍定者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在辦理不動產繼承時其價值認定,用該不動產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來核定,而非用得標價,民眾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多加注意相關規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遺產稅的申報是一門學問,民眾遇上有家人往生,而要辦理繼承時,申報遺產稅務必注意「節稅」;尤其未來遺產稅稅率又將要提高,為了讓自己不要冤枉繳稅起見,「節稅」一定要徵詢專家意見,俾保自身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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