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5日中國時報B3版記者蕭博文所撰「3樓漏水 4樓屋主判賠210萬」的報導,台北市士林區某公寓3樓何姓住屋主不滿天花板頻漏水,導致出租金額遭砍價,向台灣士林地院起訴請求進入4樓修繕,並要求4樓陳姓屋主住處賠償租金減少損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採信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定3樓漏水肇因於4樓管線漏水,法院判決陳男應容忍何男入屋修繕,並賠償租金損與修繕費用共新台幣210萬餘元。

  該判決指出,何姓男子坐擁士林精華地段某公寓1至3樓,並出租予運動公司作為營業店面與辦公室,因3樓的天花板漏水,導致地板積水,租金遭對方砍價約新台幣5萬元,何男不滿多次與樓上陳姓屋主協調修繕遭拒,因此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法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判決陳姓屋主應容忍何姓屋主入屋修繕,並負擔修繕費用新台幣105萬元,另賠償何男因漏水而損失的每月租金收入新台幣5萬元共新台幣105萬元,全案4樓屋主仍可上訴。

  筆者認為公寓大廈的建物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彼此應當注意自身所有建物,不要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當發生糾紛時,建議盡量多溝通協調,畢竟進入法院審理,日後很難再於同一個社區內繼續居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現在公寓大廈因房子漏水,上下住戶為此而引起爭議的案件日益增多,遇上漏水住戶如能互相諒解,配合解決較為方便;否則,一旦進入法院訴訟,法院往往要先行「鑑定」,一鑑定就涉及一筆費用的負擔,真實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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