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16日蘋果日報A8版記者張欽所撰「門前鋪石 市府沒拆 法院判拆」的報導,前三軍大學退休日文教師左秀靈,其位於台北市通北街某社區一樓住家,一旁緊鄰社區花圃,他18年前將陽台女兒牆開了扇門可直抵花圃,並於花圃加設石塊化身步道,後雖遭台北市建管單位查核但沒被拆,不料,鄰居以佔用社區法定空地,提告要求回復原狀,台灣台北高等法院判左翁敗訴,台灣台北地院日前並裁准強制執行移除門檻前磁磚及花圃石塊。

  判決指出,該花圃是社區法定空地,《建築法》對法定空地如何留設,與左翁否有權使用該花圃無關,且違建查報屬行政命令,不得作為有權如何使用該花圃的依據,兩者之間,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而左翁另指他住一樓,有權可專用屋前花圃,但法官認為,社區規約無此約定,左翁亦無法舉證,社區住戶大會曾授權他可專用此花圃。

  筆者認為緩拆並不代表可以合法使用違章建物,早期台北市公寓頂樓多有違建加蓋,縱使有房屋稅籍證明,但所有權人是不能主張辦理地政事務所所有權登記,所以購買相關不動產者,一定要了解日後仍有被要求拆除的風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必須注意「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三者是不同的;台北市政府主管《建築法》,是針對行政責任,至於法院則是針對民事訴訟的民事責任進行斟酌考量!所以,台北市政府依《建築法》緩拆,並不代表法院就會判決不拆,所以,法院的判決並無怪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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