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永然律師撰寫「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一書,歷經20年,銷售數萬本,幾經修訂,是民眾在訂立契約時最好的參考範本,本書將於2016年11月推出第十四版,現摘錄新增內容:「訂婚協議書」應該怎麼訂?提供想婚男女做參考。

訂婚協議書
  一對打算結婚的情侶,想在結婚前,先訂立婚約,相互約束,他們應如何訂立婚約?

【案例】

  宗佑於偶然間認識美蘭,交往一年後,雖有結婚的打算,但又不想太早結婚,於是雙方協議先訂立「婚約」,讓彼此於心中有個底。美蘭想了解婚約應如何訂立?

【解析】

  所謂「婚約」,是一男一女以結婚為前提所訂立的「預約」;婚約的締結,就是俗稱的「訂婚」。「婚約」是「不要式行為」,只要男女雙方合意即可成立(註一)。

  我國《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此乃因婚約是「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必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立。

  男女雙方於訂立婚約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男子必須年滿十七歲以上,女子必須年滿十五歲以上,才可以訂立婚約(《民法》第973條);又如果男女均已具有「訂婚能力」,但尚未「成年」(註二),於訂婚時,必須獲得各自之「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974條)。

  二、婚約雖是「預約」,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如果沒有「法定事由」(註三)而違反婚約時,依法必須對他方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民法》第978條);若受害人沒有過失,而違反之一方,致守約方因而受害致有「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上的損害)時,也必須負賠償之責(《民法》第979條)。不過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必須注意該「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此損害賠償請求權若「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民法》第979條之2)。

【範例】訂婚協議書

  本協議書由訂婚之雙方:宗佑(以下簡稱:甲方)、美蘭(以下簡稱:乙方)合意訂立,其條款如下:\

  一、甲、乙雙方均已成年,於交往一年後,彼此信賴對方,未來訂算共同過婚姻生活,透過本協議書訂立婚約。

  二、甲、乙雙方於訂立婚約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交往異性,移情別戀。

  三、甲、乙雙方於訂立婚約後,必須擇期結婚,至遲應於訂立本協議書後兩年內完成結婚儀式並依法登記。

  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與第三人結婚者,必須對他方負起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協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宗佑
                乙方:美蘭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參考法條】

  《民法》第972條~《民法》第979條之2。

註一:林菊枝著:親屬法新論,頁52~53,民國85年9月初版一刷,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註二: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註三:《民法》第976條第1項列有以下九款事由,即: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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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16/11 十四版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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