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張三有一房子信託於李四名下,該「信託契約」中明訂以張三的獨子張乖為「受益人」;該信託契約明訂由受託人代為管理房屋出租,租金扣除稅費後的餘額支付受益人張乖。受益人張乖對此究竟要具備那些法律認知?

解析:

  本案例中的「信託」屬於「私益信託」(註1),且屬於「他益信託」(註2),因為該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益是以委託人張三之子張乖做為受益人。

  受益人張乖首先須瞭解其依該信託契約可以取得的利益,法律上稱之為「受益權」,按受益人是信託財產實質的權利人,因而所享有的權利,就稱為「受益權」(註3)。受益人張乖對於「受益人」還應具有以下三點認識:

  1、受益人可以拋棄:受益人依法可以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信託法》第17條後段)。

  2、受益人可以將「受益權」讓與他人:因為受益權為「財產權」,受益人可將之讓與他人,但必須注意《民法》中有關債權讓與規定的相關限制(《信託法》第20條)(註4)。

  3、受益人死亡時未領受的信託利益可以繼承:因信託利益的「受益權」是「財產權」,故當受益人死亡時,其未受領的受益權,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註5)(《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而該「受益權」成為繼承之標的後,課徵遺產稅時,計算其價值,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定。

  綜上所述,信託涉及相關法律,就以「他益信託」所涉及之受益人的「受益權」就有相當多的法律,是受益人必須注意的,筆者特籍本文予以剖析,供民眾參酌運用。

註釋:
註1:「私益信託」有別於「公益信託」;後者以「公益」做為信託目的。
註2:「他益信託」有別於「自益信託」;後者是為「自己」的利益而設定的信託。
註3:謝哲勝著:信託法,頁175,2009年3月三版第1刷,自刊本。
註4:《民法》第294條~第299條的規定,於「受益權的讓與」準用之。
註5:王志誠、封昌宏著:信託稅法與實例解析,頁158,2016年2月增修訂二版,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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