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1月18日聯合晚報A14版邱瓊平記者所撰「新版訂房契約 臨時退房恐沒收全額房價」的報導,現行旅宿業訂房定型化契約規定旅館、民宿若受理消費者訂房,可不收取訂金,若收取訂金最多不得超過總房價的三成,卻可能有消費爭議。觀光局將修正相關規定,新版契約有三種選擇,除原有規定,增訂消費者預訂三天以上連假住宿,業者可收五成訂金,也可收取房價總額。
消費者取消訂房退費原則也一併修改放寬,若收取房價總額,只要消費者若在預定住宿日前三天前取消,業者須全數退還。

    舉例來說,如三天以上連假入住一晚房價為新台幣5000元的風景區旅館,目前最多只能收取三成新台幣1500元訂金,新的定型化契約上路後,業者可向消費者收五成新台幣2500元訂金,也可要求消費者先繳新台幣5000元全額房價,才能保留房間。觀光局指出,新版定型化契約一併修改消費者取消訂房退費標準,若業者收取三成或五成訂金,卻因更改行程要取消訂房,新版契約放寬為消費者在入住前一天到入住當天中午12時前告知退房,可退兩成訂金;但若入住當天中午12時過後才解約,業者則不須退還訂金。

    筆者認為此次訂房定型化契約修法,仍保留入住前三天可全額退款的機制,而稍有調整預收訂金的比例及退費標準,民眾日後訂房時可多加注意相關訂金及退費標準,以保障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為保障消費者的消費權益,而有「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其中「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二者是不同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是給業者於訂定契約時的參考;至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是強制適用;企業經營者必須遵守而不得違反;且所訂的契約也必須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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