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1月22日經濟日報AA2版劉懿慧記者所撰「預售屋一賣一買 要分開稅」的報導,因預售屋買賣未辦理產權登記,加上獲利空間頗大,許多民眾以短期間買賣預售屋方式賺取高額利潤,但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預售屋的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且個人出售預售屋後,又再購買另一預售屋時,不得視為同一筆交易去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或權利若原本是從出價取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因購買預售屋是取得不動產「預定買賣權利」,故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該「權利」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來計算。

  筆者認為買賣不動產有許多稅負上的優惠條件,無論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的房地合一所得稅,都有「重購扣抵」及「重購退稅」的優惠,民眾在出售前或購買前可以先詢問專家,讓自身符合退稅條件,再來進行交易!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不動產買賣的所得稅負,民眾一定要了解「預售屋」不同於「成屋」,「預售屋」尚未建築完成,其交易屬於契約上之「權利」;至於「成屋」已屬於「不動產」之物,二者自有不同,在適用相關法令也有差別,民眾務必認知,才不會弄錯而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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