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小編看到蘋果日報2016年12月03日報導:「新北市議員李婉鈺,月前在臉書po出疑似與立委劉建國的床照,引發各界熱議,有網友湧入李婉鈺的臉書,謾罵她是『公廁議員』、『北港香爐』、『比妓女都不如』,李婉鈺日前針對這些不理性發言的網友提告,警方已傳喚其中七名網友到案,依妨害名譽罪嫌函送。」看到這則新聞,小編不禁掩面,啊~~啊~~,實在有點不堪入目呀!小編趕緊請教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網友說得這麼「露骨」,真的可以嗎?

  李永然律師搖搖頭說,雖然人民有「言論自由」,但不能濫用,言論自由不能建立在損害他人「名譽」,致他人痛苦。他指出,依我國法律規定,若在網路上嘲笑、辱罵他人,造成他人傷害,即可能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因此,發言不當,是可以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及賠償被害人的損害。李永然律師也呼籲網友,雖然在網路世界可以以虛擬身分發言,但仍應謹慎,避免惹官司上身;更何況「修口德」很重要,切勿造「口業」。

  是呀!小編也是這麼想,因一時衝動,以為在網路世界沒人認識自己,便亂罵一通,雖然口頭爽快,卻可能惹禍上身,一想到打幾個字,一個enter鍵按出去,即可能惹來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還得賠錢,這幾個字的代價驚人呀!

原始新聞: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03/37472790/hotdailyart_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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