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為了金錢週轉,有運用借貸的必要:

  一談到借錢,一般人就會想到金融機構,但因金融機構的借貸門檻較高,有些人就轉而向民間的企業或自然人進行金錢借貸,這種情形在中國大陸也不例外。

  大陸台商如在中國大陸為了金錢週轉,而向民間的企業或自然人進行借貸,應瞭解那些法律,方能保障自身權益,筆者願藉本文予以探討。

二、何謂企業向民間企業或自然人的借貸?

  首先台商須瞭解企業向民間企業或自然人的借貸,是指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經濟組織,如:自然人之間,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限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註1);其實這就是大陸《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註2)。

  企業向民間企業或自然人的借貸,不同於「小額貸款」,後者係由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經依法批准後始可經營,並由大陸政府金融辦、銀監會、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進行監管(註3);「小額貸款」雖不同於「商業銀行貸款」,但同樣是屬於較規範的借款行為。

三、如何訂立金錢借貸合同?

  其次,大陸台商應注意金錢借貸合同的成立及其內容;按合同有「口頭」與「書面」形式的不同,依大陸《合同法》第197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點大陸台商務必注意。

  所以,金錢借貸合同在「書面」的表現形式,有「借據、借條」、「借款協議」、「數據電文」、、等;至於內容則應注意大陸《合同法》第197條第2款規定,即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四、如何處理金錢借貸的利息?

  再者,大陸台商做為借款人應特別注意利息的問題,因為這問題也是出借人最在意的,這部分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借款利率的限制:大陸《合同法》第211條第2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在此所指的「國家有關限制的規定」,即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亦即: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限制的,超出的部分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註4)。

  (二)、不得預先扣除利息:大陸《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利息。所以,依前述規定,如有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這是侵害借款人之合同利益的行為,應當依前述規定予以處理,就是由「借款人」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三)、限制複利:金錢借貸的「複利」,有別於「單利」,前者乃指出借人將應得的「利息」加入「未金」,再計算「利息」。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的限制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以保護;足見中國大陸對「複利」是有限制的。

五、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如有向民間企業或自然人進行金錢借貸時,因其涉及相關法律規定,與台灣仍有諸多不同;因而必須事先加以瞭解,這樣才符合「入境問法」的精神,進而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註釋:
註1:陳曉峰編著:企業投資融資法律風險管理與防範策略,頁1~2,2009年3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大陸《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註3:江丁庫主編:民間借貸,頁23,2013年6月第1版,2014年7月第3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江丁庫主編:前揭書,頁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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