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2月10日聯合報A7版記者白錫鏗、趙容萱所撰「合建分售逃稅?聚合發董座羈押」的報導,台中市聚合發建設公司董事長陳世坤等人興建三個建案,涉嫌以「合建分售」方式逃漏稅,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檢方搜索陳等人住處及公司、查扣他名下不動產、股權投資、現金共新台幣六十三億餘元。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景東表示,聚合發建設公司老闆陳世坤等人利用舊的所得稅法「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的規定,涉嫌逃漏稅,但舊法已於民國105年元月一曰修正為必須課徵所得稅,防制逃漏稅。

  檢方長期蒐證,查出聚合發建設董事長陳世坤、原董事陳素娟、總經理祁興國等人在興建「聚合發獨秀」、「聚合發香禔」、「聚合發榮耀」等三建案時使用聚合發的資金,但以個人名義購買聚合發名下建案的土地,以股東「合建分售」的名義,實際上卻是聚合發「自建自售」。等到建案銷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土地款後,眾人明知款項應屬於聚合發,卻將收得的土地款以內帳分配給陳世坤等人,涉嫌逃漏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初步先核算部分建案的逃漏稅額已逾新台幣十五億,全案交由檢方持續偵辦。檢方指出,陳世坤等人涉嫌以「合建分售」手法掩飾「自建自售」事實,從中獲取利益,對租稅公平及房地產交易秩序有不利影響,因而向法院聲請羈押。

  筆者認為過去建商購置土地為了節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用自然人作為登記名義人,事後將出售不動產的款項並未匯回公司帳戶,而有逃漏稅嫌疑,所以民眾在做不動產節稅時,一定要採用合法的節稅管道,以目前稅捐稽徵單位勾稽的能力,很容易查核,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這種案件屬於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案件,法定本刑最高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竟然直接就用羈押這種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從「人權保障」的觀點來看,並不適宜,盼司法機關日後應更謹慎地運用羈押手段,俾符人權保障的基本精神。不過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建設公司務必誠實納稅,並合法「節稅」,切勿用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捐,才不會招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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