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序

  馬老師幼承庭訓,家學淵源,很早就受到中華文化之薰陶,也很早就接觸到西方教育,故中、英文極佳。老師曾在上海復旦大學攻讀法律,弱冠時即有幸擔任由司法行政部禮聘來華擔任顧問之美國社會法學泰斗──退休之哈佛大學法學院長龐德(Roscoe Pound)之傳譯工作,親炙大師,開啟了老師對法學理論與法學思想之興趣。民國三十九年老師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甫任教職不久,就與美籍陶遂(Gray L. Dorsey)教授合授憲法原理,老師付出雙倍時間努力準備下,打下紮實的教學與研究的基礎。在其後教學生涯中,由於研究有成,著書立論,在國際法學界,名聲遠播,曾先後獲邀到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奧地利維也納大學、香港大學、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擔任客座教授,講授中華法律思想、中國法律制度以及政經改革與社會變遷等;老師也曾應邀為法國法蘭西學院訪問講座、美國哈佛大學東亞法律研究所李多慈傑出學人講座、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全球法律研究所國際顧問,致力中西文化學術交流,加深外國人對我國多方面了解,盡心盡力,可謂厥功甚偉,貢獻卓越。老師也曾在中央研究院中美人文社會科學合作委員會服務有年,對台灣與美國的全面性學術合作,也奉獻了極大心力。此外,老師每次率團出國訪問,考察司法制度或法學教育時,均不吝以其尊翁壽華公之無價墨寶慨贈世界知名大學或博物館,此種為傳久遠、敦睦邦誼、宣揚中華文化之心胸,誠為促進國際交流、愛國家、愛中華文化之楷模。

  馬老師除在台灣大學法學院擔任教職、春風化雨五十年外,也曾長期或短期在東吳、文化、中興以及輔仁等大學講授課程,或指導論文,替國家培育了無數的法律人才,為法治社會奠下了良好根基。老師傳道、授業、解惑,一絲不苟,嚴謹負責,一秉至聖先師有教無類、誨人不倦之精神。除言教外,老師身教──嚴以律己、寬以待人,敦厚慈祥之性格,雍容和易之態度,在在影響受業學子之言行。老師關切學術發展,嘉惠青年學生之意願,亦未因退休而中輟,民國八十九年以私人積蓄成立馬氏思上文教基金會,設立馬漢寶訪問學者講座及馬漢寶講座,每年邀請海內外法學碩彥演講座談,對於促進法律進步、法學發展,繼續作出歷史性的貢獻。

  馬老師除了精研西洋法律思想與法律哲學外,對國際私法也用力最深。除出版多種專書外,更於民國七十四年發起成立國際私法研究會,並擔任會長,積極推動各類學術性活動,以期提升國際私法學之水準。具體成效,舉其重要者,如自民國九十三年起,與海峽對岸國際私法學會,每年輪流舉辦「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俾使研究斯學之年輕學者,有發表論文之平台,有相互切磋改進之園地,以帶動兩岸國際私法學之發展進步;其二,在各界催促下,司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成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委員會,聘請老師擔任召集人,經過十餘年的持續努力,大幅度修正施行已逾半世紀的舊法,新法共六十三條,配合國際條約,採納新理論,以嶄新的風貌,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不唯寧是,中國大陸亦於同年(2010)十月二十八日首次公布施行其國際私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共五十二條,內容新穎充實。兩岸國際私法頻繁的學術交流與人員互動,以及馬老師著作的影響,實不無助益。

  民國六十年初,老師已由先總統蔣公特任為考試院考試委員,擘劃考銓,審議公務員退休、撫卹、養老等事項,獻替良多。其中尤以主持各類考試,擔任法律組召集人,責重事繁,各科目命題、閱卷工作甚為花費時間,極為辛苦,若非召集人德高望重,恐難號召數十、上百位之委員,犧牲假日在期限內完成命題、閱卷、評分之工作。七十一年老師轉任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七十四年獲連任第五屆大法官。大法官是合議制,老師不隨便發言,發言時則態度溫和、不疾不徐,內容充實,解析深層的法理,展現儒家智者之風範,並經常發揮調合鼎鼐、一言九鼎之力量。在其十三年大法官任期中,大法官共通過了一百八十八則解釋,無一不是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保障,及憲政體制運作的重大解釋,如釋字第251號解釋、釋字第261號解釋,即為顯著的例子。
馬老師以其卓越的學術成就,以及傲人的經歷,在其九十高齡時,仍孜孜於協助推動各項學術活動,不忘提攜後輩,嘉惠青年學子,實為當代讀書人之典範。敬謹以此文,恭祝喬嶽嵩壽,福德無疆。

                        劉鐵錚
                        序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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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法律哲學與法學教育──馬漢寶大法官九秩祝壽論文集
作者‧馬漢寶大法官九秩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出版日期‧2016/12 初版

書號‧5H84

定價:600元

  馬漢寶大法官九秩華誕,其任職法學界、實務界的學生們發起出版祝壽文集恭賀嵩壽,內容包括國際私法、法律哲學與法學教育。作者皆為法界專家,任職於各大學與法律事務所。探討方向廣泛,包括由涉外婚姻事件定性方法評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2家訴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從反致之起源探討其概念、自然法思想對現代法學教育的意義、日本國際裁判管轄規則中之特別情事原則、法律診所作為鋪設法學教育最後一哩路之必要法學課程之一、法學方法上的類型思維於國際私法之運用──以契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衝突法則為中心、台灣與中國大陸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與發展、法學教育的目的與宗旨試論──兼論正義教育、台灣地區認可之大陸地區裁判之效力問題、論仲裁中建構專家證人制度之可行性、涉外假扣押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裁定評析、台灣在WTO主要活動之實踐、涉外婚姻與移民法規之衝突、再論國際私法上之合意管轄/──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61號裁定事實為中心、全球法的回顧與展望──兼論台灣廣義國際法教學之設計、解析中華民國外交部釣魚臺說帖的國際法主張、國際私法實務的新課題──新舊衝突規則的衝突、美國法院制度史──1850年至1900年的法官、法官審判先有心證始找理由?從涉外案件之審理談我國之審判、涉外離婚訴訟之假扣押──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20號裁定、再論國際私法上侵權行為「地」之確定、法律哲學與國際私法交會的幾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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