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某甲欲將擁有之「A商標」轉讓予某乙,試問某乙受讓「A商標」後,是否須向專責機關辦理登記?如須登記,如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如何辦理移轉登記?

【解析】

  一、按「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法》第42條定有明文。由上開條文可知,我國《商標法》關於商標權之移轉,僅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成立時即生權利移轉效力,並不以登記或交付為生效要件,易言之,商標登記僅有對抗效力,不影響受讓人因此已取得之商標權。

  二、查本件某甲欲將擁有之「A商標」轉讓予某乙,於雙方讓與合意時即發生移轉之效力,並不以登記或交付為生效要件,某乙自得有權處分、使用「A商標」,某甲無從再行處分或授權「A商標」予第三人。然而某乙受讓「A商標」後,倘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移轉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某乙在取得商標權後,仍應儘速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移轉登記,以維自身權益。又某乙在受讓「A商標」時,亦應注意相同或近似商標有無一併移轉、受讓商標權人是否尚有其他商標經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或涉有爭議,確保自身權益。

  三、次按「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當然消滅: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商標法》第47條第2款定有明文。

  四、復查,商標權屬於「私權」,為無體財產權,商標權人若為自然人,死亡時自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商標權,若無繼承人者,其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當然消滅。是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申請移轉登記除檢附一般書件外,為確認申請人為合法繼受人,尚應備具下列文件:原商標權人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由申請人具結係全戶謄本)及繼承同意書(商標權歸屬證明文件),始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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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出版日期:2005/02二版 書號:2W02
定價: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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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作者:蔡信章
書號:1N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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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小六法新編
作者:李永然、謝顯榮主編‧陳麗桂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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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你
作者:李永然、洪菁黛合著
出版日期:2003/11
書號:2B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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