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在大陸防止脫產的法寶-財產保全:

  在台灣債權人要防止債務人脫產,可以運用「假扣押」、「假處分」;而在中國大陸如台商想防止債務人脫產,這時侯就要運用「財產保全」的程序。

  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所以,在中國大陸的台商對於債務人進行討債時,一定要運用「財產保全」的程序。

二、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首先介紹財產保全的申請程序;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7日公告《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台商如欲申請時,應運用該規定。

  申請「財產保全」,應向「管轄之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申請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1)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2)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3)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4)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5)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如果大陸台商欲運用「訴訟」以外的「仲裁程序」,進行財產保全的申請,則是要透過「仲裁機構」向「管轄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此由《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前段規定:「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即可明瞭。

三、申請財產保全都需要提供「擔保」嗎?

  其次,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會決定申請人是否需提供「擔保」,原則上申請保全人需提供擔保,但也有例外;如果需要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會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得超過「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是「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的百分之三十(《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1款)。

  至於例外不需要提供擔保的,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2.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4.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5.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6.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銀行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第1款)。

四、結語:

  由以上說明,大陸台商如遇上有客戶拖欠貨款、借款人拒不清償債務、合營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等,不論要進行「訴訟」或「仲裁」,務必先採取防止脫產的手段,即申請「財產保全」,俾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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