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受刑人「再社會化」,矯正執行應列為國策

                                    文◎李永然律師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正在進行籌備會議,其中議題也包括探討監所問題,日前法務部邱太三部長也針對目前監所的問題提出四大改善措施。

  就此問題筆者認為,台灣目前矯正機關設施的老舊及不足;另外相關法規也落伍過時,同時矯正執行人員也有些觀念不正確的情形存在。設施老舊及不足固然可以修繕、擴建、改建,甚至新建來加以改善;但矯正執行法規過時與不足,即須矯正機關官員絞盡腦汁,進行修法或擬定新法。又矯正執行人員的過時與不當觀念,除靠教育訓練外,更賴法務部與矯正署等首長,提出相關矯正執行策略,並探討可行後,貫徹執行。

  台灣目前監獄裡有6萬餘名的受刑人,他們也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將來也會有回歸社會的一天,而不可能永遠待在監獄裡,監所應加強受刑人的「再社會化」。如果監所對受刑人的教化不彰,那政府每年編列數十億乃至上百億台幣的矯正預算,則無異於「徒然浪費」了。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司法改革會議能注意矯正執行機關的改進是正確及必要的,同時政府應重視矯正執行,並將之列為重要國策。

  筆者認為,為了社會的安寧及受刑人服刑完畢後重返社會,政府重視矯正執行的發展與投資,其實是值得及必要的。因為唯有如此,方能達到改善我國目前監獄存在的各種窘況,故筆者建議應採取下述作為:

  1.改造監獄硬體,除戒護專業要求外,應兼顧受刑人的生活照應,使監獄與社會一般生活品質,不要有太大差距。

  2.修訂過時與補充不足的矯正法規,以維護監獄管理合法化、合理化,提升受刑人基本人權;更需創制能夠支應日後矯正執行發展的新法規。

  3.矯正執行公務人員的再教育,與發展能夠配合我國矯正執行國策的矯正執行文化,以充分保障尊重監獄受刑人應有的基本人權。

  俗云:「公門好修行」,矯正執行機關的公務員要有這種觀念。監所執行人員只要稍具「同理心」,一個微笑、一句鼓勵的言語,一個拍拍肩膀的舉動,簡單又不違法的方便,對處在人生最低潮的受刑人,都能銘感五內,終身受用。但相反的,如不尊重甚至踐踏受刑人人格的舉動,則不論是否合法,受刑人將會對管理人員記恨一輩子。盼筆者上述建議,如蒙採納,將使我國監所管理及受刑人的教化能有所改善及提升,符合「人權治國」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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