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2月23日經濟日報A14版劉懿慧記者所撰「限制房客申報租金 最重罰30萬」的報導,租屋族省稅小撇步!房屋租賃新制民國106年上路,明定房東不可限制房客用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應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租金支出,可備妥證明文件後,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無論所繳租金多寡,每年可扣除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而證明文件可二選一,其一是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是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筆者認為新制的房屋租賃契約,如果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之消費關係時,則因政府有「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對於定型化的租賃契約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如果是不得記載事項而記載,即使契約中有記載,該記載不生效力;因此房東即使在契約中載明不能申報租金,不具約束力,承租人仍可以申報。除了承租方可以申報租金扣繳個人所得稅外,承租方也可以向房東表示要遷入戶籍,房東不得拒絕其設籍也列在此次新制的規定中,對承租方而言有更多權益保障,民眾可以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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