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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預立遺囑乃為減少繼承人間的紛爭:

  企業家透過一輩子的努力,累積了不少財產,而企業家逝世時,身後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即為「遺產」;遺產即面臨繼承人的繼承。

  按被繼承人先前未立有遺囑時,則適用「法定繼承」;如立有「遺囑」且符合法定方式,即具有法律效力,而應依遺囑內容處理遺產。所以,愈來愈多的企業家願意於生前預立遺囑,藉以減少自已逝世後繼承人間的遺產紛爭。

  預立遺囑固有其優點,但因遺囑是白紙黑字;所以,只有合乎法律要件,並且明確、正確,才能期待預防發生糾紛,究竟企業家生前預立遺囑,應有那些認識?筆者願藉本文預以剖析。

二、寫出好遺囑的必要條件:

  首先筆者認既然要預立遺囑,就應寫出一份好遺囑,筆者認為要有下述必要條件:

  (一)符合法定方式:由於「遺囑」是「要式行為」,遺囑如欠缺法定方式,即構成「無效」。遺囑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等五種方式(《民法》第1190條~第1197條)。就以「自書遺囑」為例,其要件為(1) 遺囑人必須自書遺囑全文,(2) 遺囑人必須記明年、月、日,(3) 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

  (二)選擇合適的遺囑方式:各種不同方式遺囑,各有其優缺點;例如:自書遺囑具有可嚴守秘密,且費用節省,作成簡便(不需見證人),但有其缺點,即易生爭議(如:爭議遺囑之真偽或隱匿遺囑…);至於「公證遺囑」在方式的遵守,內容的真實及「證據力」的強大,遠勝於「自書遺囑」(註1)。所以,立遺囑人應按自已的情形,選擇合適的方式預立遺囑。

  (三)注意遺囑的內容:遺囑為「法律行為」,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遺囑內容可分為五大類:

  1、關於繼承的事項:如繼承份額、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遺產分割的禁止、…等;
  2、關於遺產的處分:遺贈、遺囑信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等;
  3、關於身分的事項:對私生子的認領、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等;
  4、關於遺囑執行的事項:如指定或委託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內容…等;
  5、其他事項:如器官捐贈、大體捐贈、喪禮儀式、埋葬的方法、地點…等(註2)。

  (四)不得侵害「特留分」:我國《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即「直系四親等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祖父母」的特留分也是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立遺囑人立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三、繼承人之特留分遭侵害時,該如何救濟?

  其次,因如上述敘述,被繼承人立遺囑時,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立遺囑人不查,竟然有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時,該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應如何救濟?

  我國《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同被繼承人所為的遺贈,致其應得之款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還贈數額比例扣減。」此為關於「扣減權」的規定,其性質屬於「物權的形成權」;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贈或應繼分的指定,致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56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均認為:該繼承人均得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藉以保障繼承人的生活(註3)。

四、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家於生前可以預立遺囑,而立遺囑應把握以下四要點:(1)在冷靜、理性時寫;(2)只寫自已想做的事;(3)寫明立遺囑的意圖;(4)內容太複雜時,務必委請法律專家(註4)。同時在方式及內容方面也應注意筆者上述所提的注意事項,相信這份遺囑於企業家過世後,必定可以發揮「定分止爭」的功能,藉以防杜繼承人間發生無謂的爭議!

註1、王國治著:遺囑、頁74,2006年5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註2、第一東京辯護士會司法研究委員會編:遺言執行 法律 實務,頁10~12,平成2年4月25日4版發行,株式會社發行。
註3、魏妁瑩等著:管好身後事有法寶,頁18~19,2016年4月初版第一刷,建智知識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4、山田美智子著.陳慧淑譯:不要留遺產給孩子,頁152~157,2016年5月初版1刷,城邦文化公司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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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益法律指標
作者:李永然、黃振國合著
出版日期:2014/12
書號:1F22-1
定價:260元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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