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進行民事執行必須有「執行根據」:

  大陸台商進行民事執行,必須瞭解須有「執行根據」;在此所稱的「執行根據」,即當事人據以申請和「人民法院」據以採取執行措施的各種生效法律文書;台灣稱之為「執行名義」。

  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Ⅰ、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然究竟那些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做為「執行根據」?

  其主要分成以下四類:

  1、判決與裁定: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調解書及其他法律文書,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2款)。

  3、仲裁裁決:對依法設立之「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款)。

  4、強制執行公證文書: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大陸《公證法》第37條第1款),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款)(註1)。

二、如何運用在法院勝訴之確定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依上所述,強制執行需有「執行根據」,茲先以「法院勝訴之確定判決」做為「執行根據」為例,說明強制執行申請的程序。

  關於強制執行,大陸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07年間及2012年間均有修正;所以,大陸台商進行強制執行,則須適用最新修正的規定。大陸強制執行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3編「執行程序」,謹分述如下:

  (一)強制執行的申請

  大陸台商於進行強制執行的時候,首須注意執行開始的程序,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程序的開始分成「申請執行」及「移送執行」。後者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由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依「職權」直接交付「執行機構」強制執行的行為;此為執行程序啟動的特殊方式(註2)。

  至於一般是「申請執行」;乃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因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義務,為實現其合法權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院強制執行,從而實現其權利的行為(註3)。

  (二)申請執行的程序

  其次大陸台商於申請執行,原則上應提出「申請執行書」,而於「申請執行書」內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之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另應檢附下列文件:(1)生效法律文書副本;(2)申請執行人的身分證明;(3)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4)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明。

  而台商於申請執行,尚須注意「執行期間」的規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    I、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II、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足見大陸的「執行期間」是有「二年」執行時效的規定,大陸台商務必注意。

三、如何運用勝訴的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

  又如前所述,「勝訴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做為「執行根據」,茲再以此為例,說明強制執行申請的程序。

  透過「仲裁」解決私權爭執,不同於法院「訴訟」,前者採用一次性裁決,至於後者則尚有上訴救濟程序的適用,這是兩者間最大的不同。所以,仲裁自具有快速解決爭議的優點。

  至於取得「勝訴之仲裁裁決」後,進而對拒不履行之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謹分述如下:

  由於敗訴的債務人有履行仲裁裁決內容的義務,如拒不履行時,大陸台商可以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參見大陸《仲裁法》第62條)。

  中國大陸之仲裁機構不論其是否「涉外」,所為之仲裁裁決均可作為「執行根據」,此由下述兩項規定即可明白:

  1、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款)。

  2、經大陸「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73條後段)。

  (一)申請強制執行應準備那些文件?

  大陸台商所獲得勝訴之仲裁裁決既可作為「執行根據」,申請強制執行究竟要準備那些文件材料與立案所需的文件,其主要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做為「申請人」的大陸台商應於申請書內載明雙方當事人的相關資料(如: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等。

  2、生效的法律文書: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3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權利義務主體明確;(2)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台商依仲裁裁決申請執行,自應提出「仲裁裁決書」外,還應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部分”執行的申請和移送”的相關規定,同時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註4)。

  3、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4、其他材料:如被執行人之財產的線索訊息、工商註冊信息等,俾便法院採取執行措施。

  由以上說明,可知大陸台商可以將勝訴的仲裁裁決向有管轄權的大陸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仲裁裁決打算進行強制執行,還須符合法定條件,具體而言,即:

  1、債務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
  2、此一執行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申請,經當事人申請後,法院才可以啟動執行程序。
  3、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符合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
  4、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註5)。

  (二)受理之執行法院何種情形下會不予以執行?

  大陸台商在進行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必須注意中國大陸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即已確立了「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制度」,此「不予執行制度」是大陸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一種方式(註6)。

  按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規定,將不予執行分成「依當事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及「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裁定不予執行」,現分述之如下:

  1、依債務人(被申請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則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在此所稱的「沒有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間的仲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的,視為沒有仲裁協議(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無權仲裁」,是指該裁決事項被法律明確排除在仲裁權限之外,即這些仲裁事項具有「不可仲裁性」(參見大陸《仲裁法》第3條)。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由於仲裁裁決的內容可能有多項,所依據的證據也可能各不相同;如果只有部分證據是偽造的,人民法院應對該偽造之證據所涉及的「部分內容」裁定不予執行,與該證據無關的其他內容仍應依法執行(註7);所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款)也規定:「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有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第3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對該部分不予執行。」。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法裁決定。

  2、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裁定不予執行: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何種情形可認為仲裁裁決具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16日答覆新彊高院的(2007)執他字第9號函文中指出:如果認定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仲裁裁決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妨害執行秩序,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將該裁決視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而裁定不予執行(註8)。

四、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遇上民事糾紛,如能透過「協調」或「調解」解決糾紛,固屬上策;但如不幸須走上「訴訟」或「仲裁」,於取得「執行根據」後,仍應進一步運用「強制執行」,俾求債權確保能獲得實現!


註1、陳浮著:律師辦理民商事訴訟案件操作指引,頁214~215,201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參見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七版】,頁372,2013年7月第7版,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齊樹潔主編:前揭書,頁370。
註4、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259,2012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5、江必新主編:前揭書,頁259。
註6、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解釋,頁302,2012年9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7、江必新主編:前揭書,頁261。
註8、江必新主編:前揭書,頁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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