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案例:

  小明是某中學畢業生,在選填志願時,冒用同學小華的帳號及密碼,擅自上網竄改小華的分發志願序,造成小華高分落榜,試問小明的行為觸犯哪些法律?

解析: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人們得以藉由無遠弗屆的網路,瞬間跨越距離界限,輕易到達世界上任何地方,但也正因如此,現今社會時常聽聞網路駭客或有心人士擅自利用他人的電腦帳號密碼,登入他人電腦觀看、複製他人電腦中的資料,或竊取、毀損資料,甚至竄改、刪除他人電磁資料,嚴重者還造成系統癱瘓。從而掌握資訊流通及作好訊息防護已成為現今社會重要的課題,而我國立法者也依據社會潮流趨勢,增訂《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我國《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共有6條條文,分別為: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案小明沒有得到小華的同意,便擅自使用小華的帳戶密碼登錄電腦,然而他人帳號、密碼是屬於他人「個人資料」的一部分,除非經過他人授權,否則是不能擅自使用他人帳號、密碼,從而小明此舉已觸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再者,小明以小華帳戶密碼登入網路後,未經小華同意,擅自竄改小華選填分發志願序,亦觸犯《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以及《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行使偽造準文書罪。

  由於使用他人帳號密碼,與盜取、破壞他人電磁紀錄行為,都是屬於《刑法》中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偵辦的,所以如果不幸遇到遭他人盜用帳號、密碼等情事,記得要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另外小明上開行為除了構成刑事上的責任外,如因破壞他人電磁紀錄而造成他人損失,也可能會構成《民法》上規定的侵權行為,而須就所造成的損失賠償大筆金錢。因此,可別因為一時好玩或情緒發洩,以身試法!

  最後特別提醒讀者,借用他人電腦時,切記千萬不要記錄他人的帳號密碼,最好是以自己帳號密碼登入,並在使用完畢後,隨即登出,也不要在公用電腦登入個人帳號密碼,這樣才能避免個人的資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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