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偉修律師

案例:

  小國即將國中畢業,故參加學校所舉辦的三天兩夜的花東畢業旅行,以留下滿滿的回憶。沒想到,小國與其他同房的三位同學,竟然在第一天入住旅館時,因為玩瘋了,將旅館內的裝飾燈柱打破了。試問,小國觸犯何種法律?

解析:

  因為裝飾燈柱是屬於旅館所有,而小國等四位同學,未經旅館同意就打破裝飾燈柱,致旅館必須重新購買裝飾燈柱,因此,小國等四位同學必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以及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負連帶賠償之侵權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小國等四位同學甫將國中畢業,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2項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小國等四位同學的法定代理人負有監督及教養的義務。準此,倘若小國等四位同學在破壞裝飾燈柱時,仍具有識別能力,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排除亦必須連帶予以負責。

  除了民事責任外,倘若小國等四位同學是「故意」將旅館內的裝飾燈柱打破,亦必須要面對刑事責任之訴追,因為依據《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小國等四位同學將裝飾燈柱打破,致裝飾燈柱的功能遭到減損,而無法再為發光發亮,實已侵害旅館之財產權益,故小國等四位同學在為毀壞行為時,必須三思,勿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當然,小國等四位同學可能會質疑,因為年少輕狂而產生的破壞行為在報章雜誌的報導中屢見不鮮,但被起訴判刑者似乎不多,而心生僥倖。然因為諸多個案中所破壞的物品,不排除價值並非昂貴,而且倘若再考慮訴訟成本(例如:律師委任費、出庭交通費及訴訟費用等等),實務上透過賠償和解來「換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亦為平常。稽此,小國等四位同學不應有倖免的心態而予以輕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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