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人才,除了強化司法官培訓外,也要通盤檢討法學教育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於日前就「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議題做出決議,將司法官(包含法官與檢察官)的培訓期間,由現行「2年」的司法官學院受訓,增加為「1年受訓,5年候補」,其中兩年還要到法院或檢察署以外的機關、團體進行歷練,且候補期滿必須經過遴選才能任用,以期解決長期被詬病的「奶嘴法官」或「娃娃法官」的問題。

  司改會議希望增加歷練的時間與單位,培養並強化年輕司法官的專業與能力,此番努力與用心固然值得讚許,但筆者更認為,雖然年齡與經驗往往有某程度的關聯性,但能力卻未必與年齡有關,不能只因部分司法官年紀較輕,就單依「年紀輕」而否定其能力,甚至予以嘲弄。事實上,司法官的培訓除了歷練之外,更應該思考如何讓司法官能夠完整發揮自身所具有的能力,藉此提升司法裁判品質,讓人民對司法更能夠信賴。

  筆者認為,作為讓人民可以信賴的司法官,必須具備4個要素:「中立」、「廉潔」、「專業」與「敬業」,缺一不可。司法官的培訓,除了既有的「專業」以外,還要兼顧其餘三要素,才能夠讓司法官能夠完整發揮所具備的專業能力;如果欠缺「中立」、「廉潔」或「敬業」的要素,縱使司法官具有十足的專業能力,司法也無法獲得人民的信賴。因此,在培訓期間不僅要強化歷練,還要觀察培訓的司法官是否具備上述要素,以決定能否適任未來的偵審工作,亦可做為候補期滿遴選任用的標準之一。

  而培訓完成的司法官,在分派到法院或檢察署實際擔任法官或檢察官後,除了基本的法律專業外,還要依照職司偵查或審判的工作,或者負責辦理的案件類型,進行專業分工,並且持續進行在職進修,讓司法官能具備其他領域的專業知識,在承辦各類案件時,不會因為專業隔閡,讓人民質疑司法官的專業性,而損及司法的信賴感。

  除此之外,作為法律專業人才的來源,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應該通盤檢討。現今法學教育有些過度偏重於法學理論及法律條文的釋義,而忽略實際案例中適用法律對於人民所產生的事實結果,導致有些司法官只將案例當成理論推演,未顧及人民在司法程序中的感受,而招來「恐龍法官」的批評。

  換言之,法學教育不能只是純粹的理論推演,應該透過實際的案例,從中培養案件處理及適用法律的統合能力。因此,司改會議如要真正改革司法官裁判品質問題,不能只侷限於司法官的培訓,更應從培養法律人才的法學教育開始進行通盤檢討,從一開始即培養出符合社會需求的法律人才,才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根源,而達到司法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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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