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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日前報載台北一位張姓牙醫,因妻子懷疑他外遇,三年來多次實施家暴,不僅拳打腿踢、惡言咒罵,甚至傳送訊息恐嚇,牙醫師不堪長期受虐,提起訴訟向其妻求償新台幣二百九十萬元,經高等法院整理張妻各項侵權行為後,列出賠償金額,判決張妻需賠償新台幣一百零五萬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針對這個案例提出以下的法律分析,他表示:每個人都享有人格權,而人格權是不能抛棄的。人格權包含有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貞操權……等,《民法》第18條有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則包括了「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以這個案子為例,法院的判決就屬於精神上的損害賠償,這部分限定屬於《民法》第195條中規定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請求。另外被害人在主張權利受到損害,還特別須要注意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的問題,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任何暴力行為都是不可取的,唯有透過「溝通」才是解決紛爭之道,否則一時的情緒宣洩,不僅打斷了雙方的親情,同時也會付出相當大的金錢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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