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日益重視食品安全:

  台灣近年來食品安全屢屢引起社會關注,而中國大陸的食品安全更是嚴重於台灣,中國大陸人大常委會為此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食品安全法》,該新修正的法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陸台商從事與食品有關的相關活動,務必注意《食品安全法》及各地方的相關規定,就以台商群聚的上海市而言,即須注意於2017年元月20日修正通過,並自同年3月20日正式施行《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還被稱為史上最嚴,從農用到餐桌,全部都要受法律規範(註1)。筆者擬藉本文將幾項重要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觀念,提醒大陸台商注意。

二、那些經營活動受大陸《食品安全法》的規範?

  首先台商須瞭解大陸《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依該法規定,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下列活動,即須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註2)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
  2、食品添加劑(註3)的生產經營;
  3、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5、食品的賖存和運輸;
  6、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7、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品質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資訊的公佈和《食品安全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參見大陸《食品安全法》第2條)。

三、台商須注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其次適用大陸《食品安全法》的台商業者,須注意大陸已建立「食品安全標準」,且該標準是一強制執行的標準(參見大陸《食品安全法》第25條)。

  由於中國大陸為保證「食品安全」(註4),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有《食品安全法》,因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該標準自應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大陸《食品安全法》第1條、第24條)。該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品質要求;
  7、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大陸《食品安全法》第26條)。

四、台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注意法律規定:

  又中國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經營食品生產經營不少,僅以此為例,提醒台商應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三點:

  1、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大陸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3、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單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而各地台商仍應注意當地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就以台商密集的上海市台商即應注意《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其從各類食品、食用農產品自種植、養殖的投入管理控制,到食品等生產、種植、養殖,到賖存、運輸,到市場銷售等各個環節都分類細地表述了「准入制度」(須得到「行政許可」或「備案」)(註5),其規定較中央法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更為細緻。

五、結語:

  由於中國大陸經濟起飛,已由「世界工廠」發展成「世界市場」,人民也比以前更富裕,對於「食品安全」的要求更為提升,台商必須擺脫昔日的認識,務必追隨趨勢潮流,掌握「食品安全」,才能使自己在中國大陸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致於因「食安事件」而受挫!

註1、參見陳曼德撰:「最嚴食安法上路滬台商衝擊大」乙文,載2017年3月18日旺報B3版。
註2「食品」乃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專科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之物品。
註3、「食品添加劑」乃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註4、「食品安全」乃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惡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註5、謝宗明、史繼紅撰:評食企對『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需盡的注意乙文,載台商月刊2017年3月號,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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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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