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

  行政院會已經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明定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而該草案並新增「防不肖子女條款」,如果故意殺害、重傷被繼承人,或重大虐待、侮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以遺囑、錄音等形式舉證,將喪失繼承權。

  現代《民法》走向「個人財產自主」的趨勢,因此本次修法,已經考量調降特留分比例,未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將從現行應繼分二分之一降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也從應繼分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換言之,將來被繼承人要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空間也更大。

  此外,不少被繼承人會用遺囑禁止分割遺產,過去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期限為「十年」,但遺產不分割常常導致難以利用、資源浪費,考量到影響資產活化、經濟發展,因此未來修法也考慮縮短為五年。遺產分割過程發生爭議,則明定十五年內可以請求回復。

  針對遺囑,草案也明定未來除了「自書遺囑」仍需由本人親自書寫簽名之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因為有見證人或公證人見證,因此為符合時代需求,將來可以用「電腦打字」方式代替「親自書寫」。

  而過去為因應重大天災等,「口授遺囑」《民法》規定用錄音帶的方式製作,顯然已經過時已久,考量到現在已經很難買到錄音帶,未來也改成可以用智慧型手機自拍錄影的方式製作。

  「遺囑」是被繼承人用來分配未來遺產的方式,因此,應該要以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為原則,如果能夠確保為被繼承人本人的意思,不應該太拘泥於形式。惟遺囑在法律上面仍屬於「要式行為」,此次修法將遺囑製作的方式做明確規範並簡化部分可以用電腦代替書寫,未來在實務上面操作將會更為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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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說錢財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是也有句話說得好:「錢不是無所不能,但沒錢萬萬不能」。辛苦一輩子,若有幸存有財產,自然不是為了身後將錢帶走,而是將錢留給子孫。但留有遺產,一來怕子孫揮霍殆盡,再來也怕子孫因遺產分配問題對簿公堂。研究佛法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鑑於自己執律師業多年的心得,致力推廣生前預立遺囑、規劃遺產的觀念,特集合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共同撰文出版《台灣大陸繼承法律與遺囑操作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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