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112.JPG

    根據民國10662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蘇秀慧所撰「非自願售房地,適用低稅率」的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個人因為「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的非自願因素」等五種情形銷售房地,即使持有在二年以下,得按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房地合一新制自民國105年元月1日上路,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適用45%稅率、一年未逾二年適用35%稅率、滿二年未逾十年適用20%稅率、超過十年則適用15%稅率,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低。不過北區國稅局提醒,儘管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如有特殊情形,仍可按照20%的較低稅率課徵所得稅:

  1. 個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後因為調職或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11條第3項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是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離開原工作地點而出售該房屋、土地。
  2. 個人依照《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
  3. 個人無力清償債務、欠稅,其持有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
  4. 個人因為本人、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5.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躲避相對人出售自住房地。

    筆者認為,房地合一所得新制的重點在於:有賺錢才有所得稅,跟奢侈稅不同。最近三、四年來房市低迷、交易量也不大,要買房獲利都困難了,要在短期移轉又有賺錢應該不容易,自然房地合一的爭議就沒以前奢侈稅時那麼多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因有新、舊制,相當複雜,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時,務必重視「節稅」,了解相關規定,才符合保障「賦稅人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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